沪硅产业:沪硅产业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16:27:48
证券代码:688126 证券简称:沪硅产业 公告编号:2025-045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
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及部分公司 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部分职 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基于上述调整,并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中的“股东大会”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调整或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将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
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无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国盛(集团)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国盛(集团)
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 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5名公司法人及有限合伙企业。发起 限公司等5名公司法人及有限合伙企业。发起设立公司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出资方式及 设立公司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出资方式及
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62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4717.7186万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274717.718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公司的股份: 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二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