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试试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29 20:25:45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
《公司章程》实质性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原《公司章程》条款的对比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2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5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本章程另有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规定的除外。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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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7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9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0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百分之二十五;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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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