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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华能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9 20:07:17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5-048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不涉及类别股东相关条款)》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类别股东相关条款的议案》。
一、本次修订相关制度及取消监事会的背景和依据
2023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指导文件,该等文件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同日废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A股和H股的股东将不再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东,因此关于A股和H股类别股东的要求将不再适用。鉴于上述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对《香港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并于2023年8月1日起生效。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公司法》”)正式实施。2024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他相关安排
根据上述适用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监事、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权;(2)删除类别股东相关条款;(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等相应调整《公司章程》若干条款;(4)删除因《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的废止而已不再适用的条款;(5)其他修订。
公司拟同步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章节、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章节、条款序号相应调整。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
本次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现行《公司章程》中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九条,以及现行《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修订涉及类别股东权益,该等条款的修订还需提交公司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不涉及类别股东相关条款)
序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2. 新增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
3. 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有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于 1994 年 章程及其截止本章程生效日期之前的修订(简称“原章程”),制定本公司章程(简
6 月 30 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截止本章 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程生效日期之前的修订(简称“原章程”),制定本公司章
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74 号文及中华人民共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资函字第 338 号文批准,于 1994 年 6 月
(1994)74 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0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1994)外经贸资函字第 338 号文批准,于 1994 年 6 月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目 前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0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在中华人民 91110000625905205U。
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 发起人的总股份为 37.5 亿股,各公司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量及其所占股份比例如
照 。 公 司 目 前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下:
91110000625905205U。
发起人的总股份为 37.5 亿股,各公司发起人名称、持股 1、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2,011,500,000 股 40.23%
数量及其所占股份比例如下: 2、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452,250,000 股 9.04%
1、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2,011,500,000 股 40.23% 3、福建投资开发公司 407,250,000 股 8.15%
2、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452,250,000 股 9.04% 4、江苏省投资公司 312,375,000 股 6.25%
3、福建投资开发公司 407,250,000 股 8.15% 5、辽宁能源总公司 226,125,000 股 4.52%
4、江苏省投资公司 312,375,000 股 6、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 226,125,000 股 4.52%
6.25%
7、南通市建设投资公司 67,875,000 股 1.36%
5、辽宁能源总公司 226,125,000 股
4.52% 8、汕头市电力开发公司 46,500,000 股 0.93%
6、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 226,125,000 股
4.52%
7、南通市建设投资公司 67,875,000 股

1.36%
8、汕头市电力开发公司 46,500,000 股 0.93%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4.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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