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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9 17:12:14

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0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2:《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
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北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北交所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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