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16:42:37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涉及
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涉及“股
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二〇二五年四月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由中 的,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