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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美特气: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29 16:42:37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协调候选人及公司有关部门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相关的
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子公司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以及家庭成员任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如遇紧急事项,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当日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履行职责
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当事人应
予回避。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关联关系委员)就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提
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回避情况。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有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且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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