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19:27:47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 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并依据对子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职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子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前,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如有)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有关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或批准;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七)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二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均事先报告母公司。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制定经营计划。并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结合自身实际业务,建立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主动向公司汇报投资项目的重大执行和进展情况,公司针对经营业务或者投资项目进行询问、检查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或公司下达给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力。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其信息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据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经理为其信息管理和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经理层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报告相关信息,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进行信息管理工作汇报。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子公司在发生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 1 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于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具体审计事项根据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
司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公司、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存档并同时报送母公司存档。
第三十二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子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二) 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1、股东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召开会议的决议、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委托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2、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留存复印件一套。
(三) 重大事项档案
1、募集资金项目;
2、重大合同;
3、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总结报告等;
4、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相关资料。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制度,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和谐的竞争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