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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奕智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19:30:46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
(三)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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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二) 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 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签署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条款及时与受托方进行结算;
(四) 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 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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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资金结算中心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当每月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只能在经审批确定的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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