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7:06:14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9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2 号),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2,070,935.00 股,发行价格为 5.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083,597,236.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6,639,845.23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6,957,390.77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全部到
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0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指定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
号 : 37130188000139894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义 乌 分 行 ( 账 号 :
33050167625600000131)开设的账户为募集资金补流专户。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实施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 Micro LED 晶圆制 限公司苏州分行 37130188000139894
造和封装测试基地
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 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义乌分行 33050167625600000131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颜煜、张畅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