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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专项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5 20:16:03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专项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目前委托理财业务主要以购买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为主。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短期暂时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工程项目使用及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投资。
第四条 公司将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可以根据理财业务实际操作的情况需要,确定是否和受托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集团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业务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实施说明:
1、委托理财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内,
应在投资之前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超过董事会权限金额的委托理财事项,需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2、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和投资期限内委托理财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操作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公司短期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选择合作银行,对拟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风险等级、赎回条件等进行评估后,提报购买申请;
3、登记理财业务台账。台账要素应当包括购买银行、购买金额、购买期限、收益率、赎回时间、收益金额等;
4、负责跟进持有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当利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理财调整方案;根据资金需求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
5、负责委托理财项目到期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及时收回。
第三章 内部报告制度及风险管控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决议,在具体操作时,由财务管理中心提报后,需经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每月结束后 5 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报
告上月委托理财情况说明。并及时通知财务核算部门进行相应账务核算处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日常需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管控,如发现委托理财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长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情况,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核,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检核结果,并将检查结果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起实施。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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