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5 20:15:27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主动回应市场关切的问题,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1、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相关负面报道;
2、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3、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5、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公司公共关系部负责管理及监控公司各类官方自媒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官方微博公众号、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1、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2、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疑虑;
3、公司在处理危机和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并表现出积极主动面对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危机及舆情的处理,向公众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证券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做出快速反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合规的处理措施;
3、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当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对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1、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并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避免出现误读误判,防止事态扩大;公司应主动面对危机,积极承担责任,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客观处理、避免冲突,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关实施计划,通过对危机的处理总结,不断提升公司的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不按本制度执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