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7-24 18:36:2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等合计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