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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7-24 18:35:4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等合计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其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审慎判断: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公司已在(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由此,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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