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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4 17:50:46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1
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1
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2
6. 责任追究的形式......3
7. 附则......3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提高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室)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 引用标准
2.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 术语
3.1. 责任追究制度: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4.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4.1.1.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4.1.2.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4.1.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4.1.4.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4.1.5.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4.1.6.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5.1.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5.1.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5.1.2.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5.1.3.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5.1.4.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5.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5.3.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4. 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5.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5.6.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5.6.2.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5.6.3.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5.6.4.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6.5.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惩处:
5.7.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5.7.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5.7.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5.7.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的。
5.8.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9.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6. 责任追究的形式
6.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6.1.1. 公司内通报批评;
6.1.2.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6.1.3.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1.4. 经济处罚;
6.1.5. 解除劳动合同;
6.1.6.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1.7.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6.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7. 附则
7.1.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7.2.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7.3.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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