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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8:13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3 年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19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草案修订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黄文锋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4、2023 年 4 月 8 日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2023 年 5 月 30 日至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修订后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两次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均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6)、《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3)。
5、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6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会议,监事会对《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7 月 25 日,以 5.6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7、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 2023 年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作废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98 万股,同时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40 万股自动作废失效。
二、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归属比例,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净利润(万元)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20,000 14,0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30,000 21,0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40,000 30,0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2)上述归属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5579 号),剔除有效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 198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董事会决定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198 万股,同时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40 万股自动作废失效。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2023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2023 年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核查,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作废上述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198 万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5579号);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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