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告时间:2025-07-21 19:13:0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时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日播时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上市公司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的变化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一. 本次交易涉及之授权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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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
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外,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批准与
授权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日播时尚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方案调整不
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
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
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关于
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
案》《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
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
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
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股东会已作出决议同意本次交易且标的公
司相关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 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
批准与授权如下:
1. 就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须取得的
上述批准与授权外,本次交易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所要求的相关批准及授权。
二.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日播时尚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日播时尚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方案且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
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播时尚就本
次交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日播时尚尚须根
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以及股票买卖自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日播时尚已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披露《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本所律师已对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日播时尚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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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炯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律师
黄新淏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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