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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可电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21 16: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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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
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54 号
二零二五年七月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
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54 号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快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
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快可电子本次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快可电子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快可电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终止、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及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终止、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及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分
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 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股权激励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6. 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及本次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终止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终止的原因
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预计后续年度无法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约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不能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充分落实员工激励机制,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并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及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同时,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二)本次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终止本次激励计划而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因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 2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2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至董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作出决议期间,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和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故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 26.98 元/股,根据上述价
格调整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6.98-0.3- 0.510676=
2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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