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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比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7 20:52:49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5-071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与报道;
(九)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和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等相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十条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前述部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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