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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7 20:08:16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5-046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青岛)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先生、刘剑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青岛) 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咨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先生、 刘剑女士(以下统称大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5,229,051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1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 本比例为15.40%)。大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 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14,656,27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4%,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为3.00%)。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98,040,481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股数量为 9,497,815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 488,542,666 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阿尔特咨询、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先生及刘剑女士出 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有股份的总数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
股东名称 量(股) 例 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后的总股本比例
阿尔特(青岛)汽车 67,579,530 13.57% 13.83%

持有股份的总数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
股东名称 量(股) 例 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后的总股本比例
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宣奇武 5,549,521 1.11% 1.14%
刘剑 2,100,000 0.42% 0.43%
合计 75,229,051 15.11% 15.4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大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 14,656,27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94%,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为 3.00%。其中,宣奇武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387,380 股,刘剑女士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525,000 股。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2%。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回购、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归属登记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引致公司股份变动的,则拟减持股份数量根据拟减持比例作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8 月 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7 日)。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阿尔特咨询、宣奇武先生及刘剑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一)阿尔特咨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单位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阿尔特咨询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
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三)宣奇武先生和刘剑女士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宣奇武先生和刘剑女士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
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阿尔特咨询、宣奇武先生及刘剑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阿尔特咨询、宣奇武先生及刘剑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五、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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