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4 19:52:38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
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
件后将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
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