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立: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14 18:16:45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股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股
[2005]59 号《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 [2005]59 号《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的批准,由浙江大立科技有限公司变 的批准,由浙江大立科技有限公司变 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更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08931541。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30000730893154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7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
于 2008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于 2008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
定进行修改。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
区滨康路 639 号 市滨江区滨康路 639 号
邮政编码:310053。 邮政编码:31005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表人。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会秘书、财务总监。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条款全部内容见文末备注】 【本条款全部内容见文末备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59923.793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总数为 59,923.7935 万股,公司的股
普通股 59923.7935 万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59,923.793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