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维存储: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20:22:54
证券代码:688525 证券简称:佰维存储 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41.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126.5626万股的0.74%。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聚焦于推动公司创新与发展的中坚力量—中基层技术及业务骨干,旨在巩固公司在存储解决方案、主控芯片设计、先进封测及测试设备开发等核心业务技术领域的竞争力与人才优势,深度绑定核心骨干的长远利益,充分激发其潜能、增强归属感与凝聚力,确保公司技术攻坚与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于推动公司创新与发展的中坚力量—中基层技术及业务骨干,旨在巩固公司在存储解决方案、主控芯片设计、先进封测及测试设备开发等核心业务技术领域的竞争力与人才优势,深度绑定核心骨干的长远利益,充分激发其潜能、增强归属感与凝聚力,确保公司技术攻坚与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1、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
件的修订的议案》等议案。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
的修订的议案》。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 161.467 万股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市流通;第二个和第三个归
属期尚未归属。
2、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
关文件的议案》等议案。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
议案》。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系公司基于不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各期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41.5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126.5626 万股的 0.74%。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基层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超过 413 人,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基层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需要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括 11 名中国台湾籍和外籍员工,上述员工是公司
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本次对中国台湾籍和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中国台湾籍和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第二类限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划授予权益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国台湾籍和其他外籍员工(11 人) 37.37 10.93% 0.08%
其他中基层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合计(402 304.22 89.07% 0.66%
人)
合计 341.59 100.00% 0.74%
注: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与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包括 11 名中国台湾籍和其他外籍
人员。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 30%
属期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 30%
属期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 40%
属期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