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1 19:25:19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报送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书面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
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如确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
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作书面保密承诺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名称(注 所在单位/ 与公司关 职务/岗位 码/统一社 所处阶段 方式(注 内容(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1) 部门 系 会信用代 (注4) 2) 3) (注5)
码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作为国机精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相关条款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