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告时间:2025-07-11 17:21:4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普通股股票代码:A股601818、H股6818
北京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15:00
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
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审议议案及发言提问
四、推举监票人
五、投票表决
六、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七、宣布会议结束
网络投票:
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1)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9:15-15:00。
目 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一、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3二、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55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67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73
议案一:
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发布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本行拟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作相关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后生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公司章程》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订报批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有关事宜。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 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 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章程。 章程。
第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第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保落实。建立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职务。
第十条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同一种类股份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 第十条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同一种类股份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六条 本行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决定,可以 第十六条 本行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决定,可以
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 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类别的股份。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 他种类类别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本行关于优先股的特别事项在本章程第九章 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本行关于优先股的特别事项在本章程第
另行规定。 九章第七章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审查决定,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审查决定,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2,489,127,138 股,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 2,800,000,000 股,约 52,489,127,13859,085,551,061 股,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点三三。 2,800,000,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点三三四点七四。
第二十一条 本行共计发行普通股 52,489,127,13859,085,551,061 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一条 本行共计发行普通股 52,489,127,138 股和优先股 300,000,000 股, 300,000,000650,000,000 股,包括 12,678,735,500 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约占本
包括 12,678,735,500 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 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一五二十一点四六,向境内社会公众分之二十四点一五,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的39,810,391,638股的境内上市股份, 发行的 39,810,391,63846,406,815,561 股的境内上市股份,以及境内非公开发行
以及境内非公开发行的 300,000,000 股的优先股。 的 300,000,000650,000,000 股的优先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2,489,127,138 股和优 截 至 2017 年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本 行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先股 300,000,000 股,其中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普通股 39,810,391,638 股, 52,489,127,13859,085,551,061 股和优先股 300,000,000650,000,000 股,其中境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持有普通股 12,678,735,500 股,境内发行的优先股股东 内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普通股 39,810,391,63846,406,815,561 股,境外上市外资
持有优先股 300,000,000 股。 股的股东持有普通股 12,678,735,500 股,境内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
300,000,000650,000,000 股。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中国证监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会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中国证监会核 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489,127,138 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489,127,13859,085,551,061 元。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