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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建: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1 17:03:45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议案》,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交通建设集团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第一章新增内容 排序顺延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二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500 万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4500 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4500 万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必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要时,经国务院授权机构的批准,可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必要时,经国务院
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授权机构的批准,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
份。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的原则,
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 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股支付相同金额。
的金额。
第二十条 删除该条,已在第十九条体现。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二条 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六条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特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别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资本,即: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依法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式。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即: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第三十条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八条第(三)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经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权的标的。 的。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
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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