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16:46:31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中“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锁定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大宗原材料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为目的,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因产品或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数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五)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应与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匹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批准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七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
第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
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管理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与总裁办公室、财务部及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及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加入小组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总裁办公室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五)公司内控审计部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十九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每日关注期货账户情况,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及可能需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额,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总裁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
司管理层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公司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相关人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相关人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期货操作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估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检查情况按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相关责任人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期货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讨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及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