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股份:建发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1 16:32:19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其中,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范围仅适用本制度第二章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重大”的判断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依据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按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向公司证券部报备。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程序: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据制度要求提醒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督导证券部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核实确定无误后,证券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和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存在拒不配合登记工作或事后公司发现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由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并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属公司外部人员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1 日
附件 1: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单位/部 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