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凯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0 19:46:40
证券代码:301566 证券简称:达利凯普 公告编号:2025-041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7 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
善。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
人员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相关变更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如公司其他 制度的相关条款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4、本次修订对照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无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调整,包括对条款序号及标点的调整、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监事会”或“监事”等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将“或”调整为“或者”等描述不影响条款含义的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逐条列示。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0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大连达利凯
司系由大连达利凯普科技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净
普科技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
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经大连保
体变更发起设立,经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
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0857276L。
91210213570857276L。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董家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董家沟街道金悦街21号。
沟街道金悦街21号。
邮政编码:116630。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修订前 修订后
值,每股面值壹元。 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40,001】万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0,001万
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外。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