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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光医疗: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0 17:39:04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55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原上海辰光医疗科技 其他有关规定由原上海辰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有限公司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市工商
全体股东为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765583375Y。
新增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不特定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725.00 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行政总监、 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行政研发总监、营销总监及由董事会认定的 总监、研发总监、营销总监及由董事会
其他成员。 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形式。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 形式。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实名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实名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根据中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
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已发行的股份总
85,847,126 股,全部为普通股。 数现为 85,847,126 股,全部为人民币
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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