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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0 17:32:3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管理等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内审负责人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总经理担任。
领导小组职责:
(一)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全面管理;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公司套期保值策略和方案,发出开平仓指令;
(三)负责修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四)套期保值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六)定期或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设置组长一名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小组各项工作。工作小组由策略组、交易组、核算组及风控组构成。
第十一条 策略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一)策略组人员构成:主要由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策略组职责: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交易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一)交易组人员构成:主要由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交易组职责:
1、负责监控市场行情。
2、执行经领导小组审批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不得超额执行。
3、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并且配合核算组记录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核算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一)核算组人员构成:主要由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核算组职责:
1、每日汇总核查交易组套期保值交易的执行情况,负责结算单确认。
2、每日对期货交易账户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收到结算单并经财务部门
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
3、每月末与交易组核对保证金余额,确保核算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4、编制月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开仓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平仓数量、期货盈亏、现货购入、平仓盈亏等。
5、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资金计划的预审和报批、结算资金的调度和付款申请。
第十四条 风控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一)风控组人员构成:主要由内审部门和法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风控组职责:
1、负责拟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3、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4、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内部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操作方案的制定与审批。策略组综合分析生产经营中的现货需求和期货市场的价格走势,结合公司原材料采购情况、库存情况,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包括交易标的种类、保证金额度、风险敞口、交易工具及其数量、期限和价格、止损限额、市场分析和风控对策等。
第十九条 资金调拨。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核算组向财务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单,财务部按公司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及时、足额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交易执行。资金到位后,交易组根据操作方案选择合适时机操作。
第二十一条 风控组跟踪方案审核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交易结算单必须经风险控制岗审核并拷贝留存。若发现错单情况,按照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风控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财务部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持仓过程中,由核算组负责建立每日交易档案记录。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若涉及实物交割的操作,策略组应事先联系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与公司现货相关部门对实物交割的可行性、交割成本进行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方案,获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五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定期报告制度
(一)结算员根据每日交易情况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统计核算台帐并向风险控制岗报告持仓变动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及风险度等信息,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可能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二)策略组每月 5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上月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报告,包括总体持仓变动状况、风险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趋势分析等相关内容。
(三)核算组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形成套期保值年度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阅。
第二十七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境内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档案
管理制度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保密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和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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