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8 19:21:59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业绩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媒体采访和报道等。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及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
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该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
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原则上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召开上一年度的年报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并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如有必要,公司可在召开前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时,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所组织和协调。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对外宣传材料制作: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报告、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并负责相关材料的寄送等工作;
(三)协助会议筹备:协助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回答咨询: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