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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8 18:58:22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建立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资产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公司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资金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占用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况根据《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来确定。
第六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
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
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三条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
务和机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六条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
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
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及时按照要求告知保荐机构和北交所并公告,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或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的问责及罢免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建议处分措施等。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节。
(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四)对于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金,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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