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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17:15:36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或受聘审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对公司资金、资源、资产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公司董事长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以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系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外部监管机构重大政策和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 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年度经营目标执行情况;

(三) 财务收支、筹融资、资产管理、股权债权管理、经营效益和管理绩效情况;
(四) 工程建设、物资和服务采购、招投标项目、重要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等合规管理活动;
(五)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 对公司管理权限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 关注和检查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相关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与内部审计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调查)对象按时提供经济活动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经济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检查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就审计(调查)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对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运用数字化等技术建立审计档案,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法、严重损失公司利益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经内部审计发现后应及时向对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可经同意作
出临时制止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应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经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可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内部处理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提供公司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公司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 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 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 投资、基建管理;
(四) 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项目需要,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不少于 2 人的项目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任务,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提前 3 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
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审计应加强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通过检查、
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对审计取证单记载的内容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并提交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在收到审计报告 1 个月内
上报审计整改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同时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有关审计活动,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审计重要事项,并向上级主管机构或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审计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审计。对确需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的,应加强指导检查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类整改、挂号销号机制。按审计整改数字化要求,推动构建整改智能化管理平台。内部审计机构应承担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检查落实审计意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报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向上级主管机构或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三) 受聘审计机构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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