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得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汇得科技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4 20:36: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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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对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
(二)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五)激励对象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聘用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000 股。
3、回购价格的调整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3.75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毕,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红利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至各自证券账户。
基于上述情况,同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依据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依据,调整结果如下:
P=P0-V=7.27 元/股-0.375 元/股≈6.90 元/股。
因此,上述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27 元/股调整为 6.90 元/股。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实施其他权益分派方案,则回购价格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 21,000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141,153,667 股减少至 141,132,667 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股本 变动前比例 本次变动 变动后股本 变动后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8,666,667 98.24% 0 138,666,667 98.25%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487,000 1.76% -21,000 2,466,000 1.75%
合计 141,153,667 100.00% -21,000 141,132,667 100.00%
注: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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