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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集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4 18:55:41

证券代码:300552 证券简称:万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及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2、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讼。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公司的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
监事主持。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持。
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其推举代表主持。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会。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基本情况。
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选人的议案;
事候选人的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 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
名并选举产生; 候选人的议案。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
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的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第九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满可连选连任。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履行董事职务。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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