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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许广彬)

公告时间:2025-07-01 18:45:31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东方材料
股 票 代 码:603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广彬
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3333 号中国(合肥)
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 A 区科研楼裙楼 4 层 401 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材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许广彬
上市公司、公司、东方材料 指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百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百万元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许广彬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404211976********
住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3333 号中国(合
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 A 区科研楼裙楼 4 层 401 室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 无
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司法拍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票存在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两者结合方式被动减持的情形,本次被动减持股份数量为4,0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27% 。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除上述被动减持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916,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89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3日10时至2025年6月4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7,024,10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股份已竞拍成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上述竞拍成交的股份已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由10,916,903股减少至3,892,800股,持股比例由5.43%减少至1.9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东方材料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 累计被质押数 合计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名称 比例 量(股) 份比例 本比例
许广彬 3,892,800 1.93% 3,892,800 100.00% 1.93%
因上述质押股份涉及诉讼事项,若后续未能协商解决诉讼事宜,则上述质押股份存在被执行、拍卖、变卖等风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许广彬 董事长 3,892,800 1.93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 任职单位名称 所任职务
许广彬 江苏华云数据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许广彬 东方超算(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许广彬 华云数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许广彬 华云超融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许广彬 上海华云互越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许广彬 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许广彬 信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许广彬 安徽华云数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许广彬 无锡云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许广彬 安徽东方鼎升大数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许广彬 安徽信创适配验证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许广彬 飞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许广彬 江苏信创技术适配攻关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许广彬 无锡新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许广彬 东方超算(六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许广彬 无锡华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许广彬 无锡华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许广彬 无锡云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许广彬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
许广彬 合肥厚德智能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许广彬 合肥睿德智能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许广彬 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
许广彬 东方超算(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 负责人
公司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诚信记录。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法院强制执行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被动减持99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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