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湃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18:27:34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领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在 2021 年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的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84.88 万股股票;卖出后,你企业持有领湃科技股份的比例从 35.43%下降至34.94%。
你企业持股比例变动触及领湃科技已发行股份的 35%时,未依法停止交易,
仍继续减持领湃科技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27 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企业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主动购回违规减持股
份 10.52 万股,且无需上缴价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企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报告、公告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公司将敦促相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