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颖泰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7:17:54

证券代码:920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龙口市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思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晓丹律师、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孙玲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烟台忠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孙慧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圣瀑律师、张萌律师、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烟台忠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为“烟台福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告二前全资子公司,2019 年被告二处置被告一全部股权。
名称:山东福尔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陈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思川律师、闫小雨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4 年 7 月,龙口市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
贸易”)即本案原告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福尔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山东福尔”)即本案被告二及山东福尔的前全资子公司烟台忠慧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忠慧”)即本案被告一的债权转
让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2024 年 8 月 28 日,
公司子公司山东福尔收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
书》,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2024-039)。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如下:
(1)被告一烟台忠慧及被告二山东福尔向原告泰和贸易支付代垫
款 185,232,642.36 元,并支付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5 日的利息
68,209,123.19 元(自 2024 年 7 月 6 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仍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倍的标准 继续计算利息);
(2)被告一烟台忠慧和被告二山东福尔向原告泰和贸易支付另案 发生的律师费 400 万元。
(3)被告二山东福尔在减资 1,998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烟台忠慧 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负担。
2、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和贸易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泰和贸易支付结算款项 185,232,642.36 元及
利息 82,898,586.48 元,并判令两被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
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 185,232,642.3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向 原告泰和贸易继续支付利息;
(2)被告一烟台忠慧和被告二山东福尔向原告泰和贸易支付诉讼 费和律师费 5,415,380 元;
(3)被告二山东福尔在减资 1,998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烟台忠慧 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负担。
注:原告其他与本案非相关的诉求未获法庭准许。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二山东福尔辩称:
原告泰和贸易和烟台忠慧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且已履行完毕,泰和贸易和烟台忠慧、山东福尔之间不存在委托追 收债务的关系,原告泰和贸易诉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系泰和贸 易为转嫁商业风险而伪造的虚假协议,对山东福尔不具约束力,应 依法驳回原告泰和贸易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1、2024 年 8 月 15 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依法正式受理本
案。
2、在一审案件受理期间,诉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多次举 证、质证,充分阐述各自证据与主张。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先后 组织多次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审查,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有序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3、2025 年 6 月 26 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作出
(2024)鲁 0681 民初 6294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现已一审审理终
结,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子公司山东福尔一审胜诉。三、判决情况
山东福尔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在2025
年 6 月 26 日作出的(2024)鲁 0681 民初 6294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
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泰和贸易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409,533 元,由原告泰和贸易负担;
3、案件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泰和贸易负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 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 状。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山东福尔接受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 果,若原告泰和贸易继续上诉,公司及子公司山东福尔将协同代理 律师积极应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 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 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截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7 日

颖泰生物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