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0 19:57:5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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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士出具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等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1、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4、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5 月 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
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作出《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8、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及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7.012 元/股调整为 16.855 元/股。本次价格调整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一
个归属期可申请归属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3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
在 2025 年 7 月 3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 是否满足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个人未发生前述情形,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 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 2024 公司 2024 年磷酸盐正极材料销
年,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售量为71.06万吨,较2023年磷酸
盐正极材料销售量增长40.20%,
各归属期考核目标完成度 符合归属条件,公司层面归属比
归 属 例为100%。
业绩考核目标 (A)及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期
(M)
以 2023 年磷酸盐正极
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