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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伦电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16:57:13

证券代码:688206 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8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56,744,747股。该部分限售股份对应的股东数量为 9 名,占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概伦电子”)股本总数的 59.0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56,744,74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6 月 30 日(因 2025 年 6 月 28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3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1]492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3,380,445
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发限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9 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56,744,74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9.0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42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动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发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
公司因 2023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归属发生两次股本数量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归属的股票数量为 126,900 股,并已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433,804,445 股
增加至 433,931,345 股。
有 关 详 情 请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归属的股票
数量为 1,246,508 股,并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
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433,931,345 股增加至 435,177,853 股。
有 关 详 情 请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刘志宏先生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
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且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
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公司股东 KLProTech H.K. Limited 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
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6、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三)公司股东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
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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