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银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13 20:15:09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 第一条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优化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2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则》第八条调整表述。
由并公告。
第九条 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同意或不 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
3 同意的意见。 删除条款。 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故删除。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则》第九条调整表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5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则》第十条调整表述。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6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则》第十一条调整表述。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7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会通知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