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股份: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8:17:30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39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诺
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9)。上述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同日披露了核查意见。
2、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诺德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蔡明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5 年 5 月 15 日至 202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将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6)。
5、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由
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124 人调整为 118 人,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数量由 3,113 万份调整为 3,03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387 万份调整
为 470 万份。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有关决议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
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人数、数量、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诺德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