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1 18:37:40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4. 公司 2025 年 5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黄
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
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股东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及地点、登记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3.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将会议资料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备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网络投票时间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9:30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
区经十路 2503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6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验证,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2,245,100,2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9%。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2,024,132,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25%;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220,967,9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 股股东 1,16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0,641,5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16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对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 1,172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25,741,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2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45,832,5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7%。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16项议案: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8.《公司2025年度投资计划》
9.《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4年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3.《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香港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开展2025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5.《关于公司开展2025年度黄金租赁与套期保值组合业务的议案》
16.《关于公司发行H股一般授权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议案 6、7、9、10、12、13、16 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议案 16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