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识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1 17:56:12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以下统称为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规
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以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和实际离任时间较晚时点为准,下同)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