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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识科技: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1 17:55:43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 2025 年 6 月**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41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3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4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54
第十一章 附 则 ...... 54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设立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政体股[2000]21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28594836Q。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12.50 万股,
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ASE SCIENC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州市开发区科技园区快安大道创新楼二层;
邮政编码:350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7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长,并由新任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创造价值,共赢发展,用科技推动支付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销售代理;市场营销策划;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于设立日向全体发起人发行 3,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
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张更生 2,142 59.5 净资产 2000 年 7 月 25

年 7 月
郭尚斌 306 8.5 净资产 2000 25

年 7 月
林翔 288 8 净资产 2000 25

年 7 月
黄忠恒 288 8 净资产 2000 25

年 7 月
彭宏毅 288 8 净资产 2000 25

年 7 月
许琳 144 4 净资产 2000 25

年 7 月
魏盛勇 144 4 净资产 2000 25

合计 3,600 1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47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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