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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橙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1 17:47:18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
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
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
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
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第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
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
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
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
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公司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
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第十五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
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
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
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
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
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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