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0 18:44:44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6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12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13
第六章 附 则 ......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
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
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
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可以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
录、现场路演(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三)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
(四)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
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
所在机构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渠道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接收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 十条 公 司的 信息 披 露 网站 指定 为 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应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
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深交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八章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
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