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0 18:44:48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河北·石家庄
二○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8
第三节 股份转让......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13
第一节 股东......13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8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20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26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9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32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37
第五章 董事会......44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44
第二节 董事会......50
第三节 独立董事......5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6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66
第七章 党的建设 ......7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7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74
第二节 内部审计......8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8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83
第一节 通知......83
第二节 公告......8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8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8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8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91
第十二章 附则......91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河北汇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河北汇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
起人;公司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772752974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47.50 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19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 357.50 万股,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Hebei Huijin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 20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52,894.3475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为己任,致力于中国金融装备的产业化发展,通过自主
技术创新,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名优品牌,创造最佳效益,回报股东,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币专用设备制造;
货币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办公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
信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储能技术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石家庄鑫汇金投资有限公
司以及孙景涛等 12 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均以河北汇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
各发起人确认河北汇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评估
基准日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河北汇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中兴华审字(2010)第 119 号”《审计
报告》,河北汇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57,491,245.30元折成41,800,000.00股,余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180 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认购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数
名称或姓名 认购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石家庄鑫汇金
2457.20 58.80% 净资产折股
投资有限公司
孙景涛 396.00 9.47% 净资产折股
林金表 350.00 8.37% 净资产折股
鲍喜波 232.40 5.56% 净资产折股
刘 锋 232.40 5.56% 净资产折股
高寄钧 182.00 4.35% 净资产折股
赵海金 148.00 3.54% 净资产折股
王 冰 70.00 1.67% 净资产折股
祁恩亦 70.00 1.67% 净资产折股
王彦勋 20.00 0.48% 净资产折股
吴 宏 12.00 0.29% 净资产折股
王明文 5.00 0.12% 净资产折股
黄黎君 5.00 0.12%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180.00 100%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2,894.3475 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