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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0 18:21: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
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牵头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 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
期)北座) 小镇B7栋401) 层)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含 200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次债券”)已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注册批复《关于同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30 号)。发行人批文有效期截止日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本期债券缴款结束日不晚于批文到期日。本次批文项下债
券发行总额在批文规模内。
2、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注册文件项下第九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
每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发行期限为 3 年期。
3、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未进行债项信用评级。
本期债券上市前,截至 2025 年 3 月末,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402.80 亿元(合
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6.31 亿元(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 倍,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公告签署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
4、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 1.30%-2.3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以内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T-1 日)向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
进行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簿记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T-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期
债券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5、本期债券简称为“25 长江 K1”,债券代码为“524310”。专业机构投资者通过交易所信用债券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向簿记管理人提交《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簿
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因而本期债券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7、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
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上市前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因公司财务数据、业绩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上市后交易方式及预期无法实现的流动性风险及投资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
8、遵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公司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聘任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认购、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凡认购、交易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9、本期债券无增信措施。
10、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相应资质条件请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或专业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11、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五、网下发行”之“(六)配售”。
12、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3、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
书》,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在 2025 年 6 月 10 日(T-2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与本期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14、本期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本期债券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15、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认购方、认购规模、报价情况进行披露。
16、投资者承诺审慎合理投资,不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17、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发行公告中关于本期债券的表述如有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释 义
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本次债 券 、本 次公司债券 指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200 亿元(含)之公司债

本期债券 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 期 )募 集 说明书》
中信证 券 、牵 头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联 席主承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簿记管理人
华泰联合、联席主承销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长江保 荐 、联 席主承销商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指 牵头主承销商与联席主承销商的合称
会计师事务所 、中 审 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合资信 指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原长江证券 指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经济实质上之前

湖北证券 指 湖北证券公司、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 年 2 月之前的企业名称
石炼化 指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法律形式
上之前身
长欣投资 指 湖北长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大鹏证券 指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炼化之控股股东
海尔投资 指 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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