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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0 11:50:3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
任人,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
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七条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措施,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内幕
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者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者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内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在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持续报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负有内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人员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需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若情况紧急,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利用企业专用邮箱并进行文件加密的方式报送给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必要时需将原件通过专人专车的形式送达。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
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任职时需与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者公开
前,需参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或者秘密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对于泄漏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国防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符合有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载体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制作、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需注意
让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以及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者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立即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报送,同时需书面提醒外部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详细记录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信息摘要、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需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要求,通过专人专车送达或者机要交换等保密渠道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内幕信息,禁止通过邮件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董事会知悉有关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需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公司被收购;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证券发行;
4、合并、分立;
5、股份回购;
6、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高比例送转股份;
8、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9、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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